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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交易税收政策调整后的一些问题

个人住房交易税收政策调整后的一些问题

  (1)2005年6月1日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仍按3%税率减半征收;(2)2005年3月7日市地方税务局下发的《关于本市个人出售普通住房营业税征收划定的通知》第一条的划定(即“个人购买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普通住房,栖身不满一年出售的,销售时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并按划定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河道整治费”),自2005年6月1日起不再执行。



日前,市财政局、地税局、房地资源局和规划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治理的通知〉的通知》,对2005年6月1日后,个人住房交易的双方当事人应缴纳的税收(营业税和契税)调整已做了明确划定。需要增补说明的是:
来源》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