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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开办企业优惠政策

军队开办企业优惠政策

武警部队的工厂,3根据(87市税三字第660号文件规定。专门为武警部门内部生产武器、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的免征房产税。生产其他产品的均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武警部队所办服务社的房产,专为武警内部人员及其家属服务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房产税。武警部队的招待所,专门接待武警内部人员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房产税;二者兼有的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税。

一)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规定主要有:

1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的下列业务免征营业税根据京地税营[2001]287号文件及国税发[2001]11号《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并结合北京市情况。:

1退役士兵举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和殡葬服务业务。

2持有民政部门核发四残人员证明的退役士兵个人提供的劳务。

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3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所从事的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

4自谋职业(含个体及个人经营)退役士兵月收入不足800元的

准予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社区居民服务业范围,5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以所附《社区居民服务业认定目录》为准(见附件)对于今后可能呈现的社区居民服务业新项目,凭市或区县级人民政府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证明,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审核认定后,适时补充明确。

6享受税收优惠的认定规定:

必需凭经各区、县民政局退伍军人安顿办公室加盖印章的北京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明》所属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操持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①北京市民政局复员退伍军人安顿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北京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明》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凭证。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自己。否则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须凭《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居民身份证等资料影印件和《北京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明》按年度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②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自己。经审核批准,方可享受相应免税优惠照顾。

2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顿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2]606号)京地税个[2002]568号文件及国转联[2001]8号文件《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顿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

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1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兴办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2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京财税[2000]2070号文件和财税[2000]84号文件《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随军家属就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1对为安顿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2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随军家属必需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需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标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享受一次免税政策。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

4关于随军家属的认定问题:

关于随军家属的认定问题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安顿随军家属企业资格认证顺序和年检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2001]396号)规定操持认定手续。

安顿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区县民政部门认定,一)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设立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洗浴、桑拿、按摩、互联网上网服务、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乡村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区县民政部门认定,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缺乏职工总数30%。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二)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设立的商业零售企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区县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乡村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区县民政部门认定,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缺乏职工总数30%。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依照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4〕1054号)有关规定,对于新设立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区县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每吸纳1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缺乏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三)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从事下列行业的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3年内免征营业税、乡村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1.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洗浴、桑拿、按摩、互联网上服务场所、氧吧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

2.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3.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安全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京财税〔2005〕637号)文件规定:自2005年3月1日起。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城镇退役士兵依照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房产税的税收优惠规定主要有:

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军队自用的房产,1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军需工厂的房产,2根据(87市税三字第250号文件规定。为照顾实际情况,凡生产军品的免征房产税;生产经营民品的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可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军人服务社的房产,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免征房产税,对外经营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军队实行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区别为军内服务和对军外营业各占比例征免房产税。
来源》上海公司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