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内资公司注册 外资公司注册 代表处注册 公司变更 香港公司注册 特种行业注册 优惠政策

 返回首页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办理项目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办理机构
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州市民政局、区县民政局

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准予注销或者不予注销的决定。

申办对象及资格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或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申办手续
(一)清算报告书;
(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表》;
(三)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办理程序
(一)社会团体按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终止决议;
(二)社会团体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注销申请;
(三)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社会团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四)清算工作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提交有关注销登记材料;
(五)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本、副本)、印章。

办理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按照《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