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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需要怎样办理
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手续,应提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一) 营业执照;
(二)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 银行帐号证明;
(四)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上款第四项所列证件、资料的内容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提出申请报告(两份),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两份):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副本;有关经济合同、章程、协议书;验资报告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用房房照复印件或经公证的租赁合同复印件;担保企业证明;财会人员会计证书。
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企业,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而分支机构属于小规模商业企业,该分支机构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要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各种类型的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均需附报下列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一式三份)。
2、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企业类型(生产、批发、零售、出口)、注册经营地、经营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配备、帐册设置、财务核算、货物购销渠道等基本情况。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国税副本)复印件。
4、身份证明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5、财务会计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
6、企业章程复印件。
7、企业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8、办税管理员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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